健康促進入醫療法 恐讓 「醫療/非醫療行為」模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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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部 整理


【NOW健康 編輯部/整理報導】「醫師,要做運動?我在家裡自己做就好啦!」然而,針對特定族群而言,運動仍然具有一定風險需要考量。事實上,這也正是美國運動醫學會一再強調的—— 特殊疾病族群運動前應該要有完整運動處方。


舉例來說,心肌梗塞經治療後的患者從事運動時仍然具有有心律不整、暈厥、猝死等風險,此時完整的運動前評估(包括運動測試臨床數據及將病患用藥納入考慮)與運動處方開立就顯得格外重要了。正如同生病使用藥物需經醫師診斷後開立處方籤,而運動治療也需要有運動處方!


而在民眾常見的下背痛問題方面,常見可能的病因包括有單純姿勢不良或肌肉拉傷,但也可能是腰椎滑脫、僵直性脊椎炎、癌症骨轉移、腎結石或骨折等問題引起的,看似簡單的症狀其實可能隱藏著嚴重的病因。因此診斷是所有醫療行為之首。


而在明確的診斷之後也需要有多專業的介入,像是骨質疏鬆症患者除了需要承重運動外,也需要有鈣質及維他命的補充,並考慮配合骨質疏鬆藥物的治療,同時要評估是否有因為其他如內分泌原因而造成骨質疏鬆症。完整而全面的介入,才能真正的促進健康。


因疾病而需要接受徒手、復健儀器、運動治療的患者,就需要物理治療師協助依據醫師處方來進行物理治療。「物理治療」其實是很專業的領域,在處理疾病個案是屬「治療」的特質。物理治療師的養成及訓練過程,強調功能性評估與促進,但是醫師養成教育更包含全面性病理診斷與治療。功能性評估固然重要,但是首先應確立診斷。在專業分工的情況下,醫師進行診斷及處方開立,而治療師依醫囑執行疾病治療,才能完整的給予患者合適的照顧。


目前的法令規定,「物理治療師」是須經國家考試認證的專業醫事人員,其在執行臨床治療業務時,為執行醫療行為。所謂醫療行為,即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之行為。



近日物理治療師學會及多位立委訴求修改相關法令,欲將非醫療行為之「健康促進、延緩失能、運動防護、特殊教育」等納入醫療法, 也就是修改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 ,使治療師在執行以上業務時得不需醫師醫囑,可以直接執行。然而,草案中並未載明上述非醫療行為之界定。實務上如同前述,逕自判斷某些狀況為非醫療行為,缺乏診斷之基礎,逕行介入,即使治療師認定為非醫療行為,仍實具有一定風險。


把非醫療行為納入「醫療法」,將可能造成立法的紊亂。何況非醫療行為本來就不需醫囑, 護理師法、營養師法裡面也沒有健康促進項目,但是這些專業也在從事健康促進等項目。再者如太極拳教練、彼拉提斯老師、運動教練等也可以做健康促進及預防失能,原本就無違法疑慮。一旦立法載明這些情況下不需醫囑執行, 而且僅能由物理治療師自行判斷 「與傷病診治無關」,反倒使上述人員有違法之虞。且容易把「評估」與「診斷」混淆,「健康促進」與「治療」之界線不易劃清,如此一來,恐怕連消保法也無從保障民眾的權益。


因此,當疾病/非疾病診斷由非醫師專業自行決策,使得「醫療行為」與「非醫療行為」模糊化,絕非全民之福。(文/台灣復健醫學會秘書長楚恆毅;圖文提供/常春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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