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及性暴力事件 衛福部指引:3情形媒體可適度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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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彤 報導
兒少及性暴力事件 衛福部指引:3情形媒體可適度揭露

【NOW健康 陳曉彤/台北報導】台北市爆發幼兒園狼師事件,不少家長擔憂無法及時從新聞媒體掌握資訊,讓孩子羊入虎口。衛福部今(12)日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明定3種情形可適時報導或揭露,媒體即日起可參考作為報導原則。


兒少性暴力報導3情形可揭露 身分資訊曝光需拿捏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強調,為防止兒少及性暴力事件隱匿,導致影響社會公共利益,規範下列3類情形得適度報導或揭露。


▸第1類:當成年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違法服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為主要對象的教育、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機關(構),可適度報導或揭露其現在服務單位,但仍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第2類:當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的事件內容,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且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的意願。


▸第3類: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媒體報導相關事件,重點不能揭露被害人身份資訊,但事件加害人在報導時,還在兒少、老人等相關機關服務,媒體就可揭露該機構名稱,避免機構裡還有其他被害人受到傷害。


該指引針對行為人的身分資訊,提出3大禁止內容:


1.媒體禁止揭露被害人的身分資訊。身分資訊定義為,足以識別被害人或行為人的身分資訊,包括姓名、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工作地點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的資料等。


2.當行為人未滿18歲者。


3.行為人為被害人的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行為人與被害人具有因揭露行為人資訊而得以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關係者。


新聞報導注意5件事 避免幫違法網站打廣告


指引也訂定,媒體報導相關事件,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為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2度傷害,且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同時標題、內文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少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及細節文字或圖片。另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


同時,該指引內容也提出「5大注意事項」:


1.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為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2度傷害。


2.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3.新聞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4.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


5.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眾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


張秀鴛強調,應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例如,媒體在報導跟性有關新聞時,常用到「坐檯、陪酒、伴遊、伴唱、傳播妹、公關妹」等,這些均為性剝削字眼,應該避免使用。至於違法網站,希望不要因為媒體報導而有打廣告之嫌,建議可寫「非法網站」或用「OOXX」代替。


# 首圖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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