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健康 葉立斌/台北報導】戰爭等狀況造成缺藥的問題不容忽略,食藥署預告修正「藥事法第27條之2必要藥品清單」,以因應疫情、俄烏戰爭、通膨、因解封傳染病增加的關係,各國傳出藥品供應穩定性之問題。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表示,這次修正後的必要藥品將增加至479項,其中新增最多的,分別為「抗感染藥品」(共25項)、細胞毒性與輔助類化療藥品(共19項),及心血管藥品(共12項)。如被列為必要藥品,將能夠有效預防缺藥。
▲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案件統計。(圖/食藥署提供)
增加必要藥品到近5百項 抗感染類藥物最多
食藥署於7月17日預告修正「藥事法第27條之2必要藥品清單」,擴大必要藥品品項,以保障民眾用藥權益。現有必要藥品清單為398項,修正後,擬擴大為479項(新增114項、刪除33項)。
▲食藥署預告擴大「必要藥品清單」,新增抗感染藥品、細胞毒性與輔助性化療藥品以及心血管藥品。(圖/食藥署提供)
陳惠芳表示,新增最多之前3項類別,分別為「抗感染藥品」共25個品項、「細胞毒性及輔助性化療藥品」共19個品項及「心血管藥品」共12個品項。
▲食藥署說明擴大藥品清單內容,是依據6項條件而定。(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表示,修正清單主要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在 2021年第22版Essential Medicines List新增品項、國內專科醫學會建議、美國行政命令公告之關鍵藥品清單內醫療機構急症病人最需要藥品、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之儲備藥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建議新增的抗感染藥品與疫苗、近年公開徵求專案輸入或製造藥品等。
▲食藥署提醒廠商如察覺缺藥,應及早通報因應。(圖/食藥署提供)
藥商需掌握供貨情形 如有不足供應即刻通報
食藥署表示,依藥事法第27-2條規定,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情況,應至少於6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之事由,而未及於前述期間內通報者,應於事件發生後30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另依藥事法第96-1條第2項規定,藥商違反第27條之2第1項通報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這項政策的預告期間到112年9月15日,為期60日徵詢各界意見。
▲食藥署認為這項調整將有助於輸入業者爭取藥品輸入。(圖/食藥署提供)
核稿編輯:陳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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