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筆恐灼傷眼睛 消基會籲網購需加嚴、業者標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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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立斌 報導
雷射筆恐灼傷眼睛 消基會籲網購需加嚴、業者標示清晰
▲夜店等場域經常使用雷射光。(圖/NOW健康製作;圖片來源/ingimage)

【NOW健康 葉立斌/台北報導】大家多少都有使用雷射筆的經驗,同時不少大型活動,像是即將到來的跨年晚會,多少會使用雷射光。消基會於今(28)日記者會上,說明網購平台上有不少可打出雷射光的產品(例如雷射筆)如不當使用,可能灼傷雙眼,對人體造成傷害,卻沒有清楚標示。以此呼籲這類產品應禁止於網路販售,提醒消費者應謹慎使用,更不能讓幼童拿來玩。


雷射光遭濫用的狀況時有所聞,例如:2018年8月韓團 EXO在澳門巡迴演出,2019年4月蔡依林在北京麥田音樂節,都曾發生觀眾以雷射筆射眼事件。消基會表示,他們清查網路上針對雷射筆的銷售網頁內容,發現業者直接以「秒點燃火柴」、「大功率」等文字宣傳,卻未標示功率,加上夜店等場域經常使用雷射光,擔憂有雷射光射傷眼睛或遭濫用。


▲消基會提醒,如雷射光射中眼睛,嚴重將導致失明。(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消基會於12月中旬調查各網站的雷射筆販售情形,發現各網站電商平台的雷射筆銷售資訊,有滿大比例並未清楚標示雷射筆的輸出功率(請詳見調查表),甚至可以看到業者以「大功率」、「秒燃火柴(有影片為證)」、「指星筆」、「登山導遊教學工程」、「建築工地」等強調大功率雷射筆的銷售資訊,卻未清楚標示輸出功率。


消基會指出,在實驗室和醫療機構中,Class 2以上的雷射場域就需有警告標示,Class 4 更要有嚴格的安全機制保護,以進入危險範圍的不知情人員。但在大型的演出活動中,這些防範措施甚少為活動主辦者採用,或標示警告提醒。實際上雷射筆不僅用在投影片、簡報,大型活動演出或夜店及類似娛樂場所,參與者使用高功率的雷射裝置,就等於讓演出者和消費民眾暴露在高度危險中。消基會呼籲,對於Class 2以上的雷射裝置操作者,應採取證照制度,必取得操作許可證照者,才可以操作雷射裝置


消基會強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電商平台所刊登銷售的雷射裝置商品,須為經檢驗合格者。未經檢驗合格的「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及功率超過1毫瓦(>1mW)或超過Class 2,例如等級2M、等級3R、等級3B、等級4這些可攜式的雷射筆等類似產品,電商平台業者均應移除下架。本次消基會的調查中,仍發現有功率超過1mW的商品,及未具檢驗合格標章之商品。


▲消基會呼籲,不得於網路販售高能量雷射筆。(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對此消基會除了建議消費者,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商品,以及使用前詳閱說明書並檢查是否有相關證書,檢查是否有檢驗標識;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以外,同時呼籲電商平台亦應嚴格要求雷射裝置商品銷售業者必須清楚標示標示出「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及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輸出功率等事項。對於電商平台販賣未通過商品應施檢驗及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者,主管機關應加強查處違規電商平台及製造銷售。同時使用者須將雷射筆放置在孩童無法取得的地方,避免讓14歲以下孩童碰到。當然更重要的是:不可對準人瞄準或嬉戲,尤其是眼睛,以避免不當使用行為,造成眼部或身體的永久性傷害。


消基會更要求業者就生產銷售之雷射筆或雷射裝置商品,應於產品本體依規定標示「雷射輻射之警示標籤」、「雷射輻射;勿注視波束;等級2雷射產品」,及「禁止14歲以下兒童使用」等警語,電商平台在刊登銷售廣告前,更應全面檢視產品本身是檢驗合格及是否標示應有之警語,如商品未具備該等合法條件時,即應拒絕該等產品之銷售資訊刊登。


▲消基會提醒從109年起,標檢局已經提出雷射光產品的安全標準措施。(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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