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健康 葉立斌/台北報導】選舉進入倒數計時,確診者投票權益受到熱烈討論;然希望投票的確診者恐怕要失望了,今(26)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邀請中選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說明:為維護投開票所人員以及當時前往投票的人之健康,不開放確診者投票。不少人建議開設專用投票所,中選會表示,因我國選罷法規定選舉人需在戶籍地投票,對於不在籍投票制度缺乏規範。
為何有專用考場沒有專用投票所? 中選會提出說明
中選會表示,日、韓等國採行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係有法律依據,與我國尚有不同;另依公職選罷法第17條之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規定」,係指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故其餘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國內法律對於不在籍投票等制度尚乏規範,故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之實施,仍於法無據。
▲中選會說明不可特設投票所之原因。(圖/中選會提供)
不過也有人認為大考能開設專用考場,為何投票不能?國內大考與選舉投票的不同,中選會說明,因依現行公職選罷法,選舉人須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並未有特設投票所之制度,此與大考中心得設特別考場,有顯著差異,仍請國人了解;再者,確診者也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故中選會仍呼籲國人如已知自己確診時,允遵守防疫措施規定,以保護自己與他人之身體健康權利。
就實務而言 傳染病防治法與公職選罷法等規定併同考量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除有無法律依據之特別規定外,再就實務而言,也必須向國人說明以下若干問題:
投票為公民的法定權利,至確診者的投票權利,與2300萬全體國民、1930萬的選舉人及30萬選務人員的健康權利,均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與公職選罷法等規定併同考量;
大考中心辦理特別考場,係為法律所許,因其不受戶籍地限制,故可尋覓特定少數適當地點進行相關作業,但年底全國投票所數為17649所,依法又須分布於各村里,甚至1村里也設多個投票所,與大考中心得設少數特定考場明顯不同。不僅如此,如針對確診者特別設置投票所,除法律依據有欠缺外,還有相關問題必須併同考量,諸如若某投票所僅有1、2位選舉人確診,則其法定投票秘密又該如何維護等,也不無疑問,而非僅防疫措施規劃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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