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裝調合油 標示應完整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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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健康 陳如頤/台北報導】
市售包裝調合油 標示應完整以免受罰
▲例如,如果品名只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50%以上。品名中宣稱二種油脂名稱者,該二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量30%以上,且油脂名稱於品名中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圖/ingimage)

 再過兩三星期,就是農曆新年,家家戶戶準備年菜,為保障民眾食用安全,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販賣場所進行市售包裝調合油產品抽查,共檢查120件產品標示,結果都符合規定。

 衛生署於99年9月20日公告「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100年3月1日正式生效(以產品製造完成日期為準),嚴格規定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之命名原則。例如,如果品名只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50%以上。品名中宣稱二種油脂名稱者,該二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量30%以上,且油脂名稱於品名中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

 如非以油脂名稱為品名者,不得於外包裝上宣稱和油脂名稱類似詞句,如「○○○風味」或「○○○配方」等字樣。花生油為我國特有之調合油,且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仍可保有獨特風味。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規定辦理,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花生風味調合油」字樣。市售包裝調合油應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標明「調合油」字樣,該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6公厘,「調合油」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

 為了迎合消費者喜好,國內包裝調合油產品風味眾多,且快速推陳出新,台北市衛生局呼籲,業者應依法提供符合規定的包裝食品標示,如品名、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廠商資訊、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原產地等項目,以作為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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