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最近將「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送至立法院,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正逐條討論。不過,長期照顧監督聯盟批評,行政院版「長期照護服務法」內容乏善可陳,如同「長期照護機構管理辦法」,缺乏願景。
目前依賴外籍看護工解決長期臥床家屬的家庭超過18萬餘戶,除了擔負雇主責任,這些家庭已被政府排除在外,不得使用多項公共服務。這也造成雇主必須以近剝削方式來對待外籍看護。
長期照顧監督聯盟認為,行政院版「長期照護服務法」避談18萬使用外籍看護工家庭的需求。這樣的草案無法貼近人民生活的多元需求,脫離實際需求,這些問題值得外界重視。
另外,「長期照護服務法」像是「長期照護機構管理辦法」,條文中充斥醫療模式為架構的證照專業主義,強調指標績效的管理主義思維,缺乏民意參與的審議機制。
為此,長期照顧監督聯盟呼籲,該項草案應確保長照服務的普及、優質、平價等三大原則,並兼顧失能者、照顧工作者、家庭照顧者的各方權益。建立民主組合審議機制「長照服務審議委員會」,廣納各方民意融入決策。
增列「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相關條文,以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為重點,提供綜合性與在地化的服務,包括喘息服務應提高至「週休一日」的頻率,明訂家庭照顧者需求的評估標準,保障家庭照顧者的週休權益。
目前依賴外籍看護工解決照顧負擔的家庭高達18萬餘戶,長期照顧監督聯盟強調,個別家戶聘僱的「個人看護者」,應逐年整併進入居家服務體系。
在此實施前,個別家庭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僱用年限,最多可以延長為九年,但外籍看護工的在職督導與訓練等工作應逐步與我國居家服務體系接軌。
最重要的是,常照服務應將心智失能人口納入體系中。行政院版草案用的評估服務對象工具,僅以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IADLs)等指標來認定,恐將排除失智症、精神障礙等心智失能者的照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