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推動安寧緩和醫療多年,終於有了重要突破!衛生署從即日起,要求所有醫院在病患的住院須知中,必須多附上「器官捐贈」與「安寧緩和意願書」兩張同意書,這也將是衛生署醫院評鑑考核的參考指標。
衛生署上周五公告「醫院住院須知範本」。在民眾住院時,不論疾病嚴重程度,醫院都需多提供「器官捐贈同意書」、「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撤回聲明書」等資料。
許多患者在病情危急時,家屬擔心被親戚責怪不孝順,都會要求醫師給予電擊、插管等急救,反而增加病患的不必要痛苦,有人肋骨斷裂,或是大量吐寫。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強調,在末期疾病時,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拒絕不必要的電擊與插管,這些屬於病患的就醫權益,醫院有義務在病人住院時,就予以提醒。
另外,病患在生命結束時,是否願意捐贈器官,遺愛人間,這也是病患的權益。因此,衛生署醫事處決定,讓病患在住院時,就填寫相關同意書,而不是在病人危急之際,才詢問意見。
石崇良表示,這兩份意願書都是病患自行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則由家人簽署。病患也可委任代理人,屆時進行醫療決定。即使簽署了同意書,但病患如果後悔,希望病危時,可以接受急救,而不採取安寧緩和,此時可以填寫「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撤回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