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5月24日)午初審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此法上路後,所有媽媽餵母乳不必再躲躲藏藏。民眾不能任意驅趕、禁止或妨礙媽媽哺育,一旦違法,最高將處以三萬元罰款。
國民健康局長邱淑媞指出,母乳可提供嬰兒最健康、完整的營養,30年前,當時94.5%台灣新生兒都是吃母乳長大。但隨著婦女就業率增加,支持環境不夠等因素,讓哺育率逐漸下降。
幾年前,有婦女在台北市立美術館附近哺育時,遭工作人員驅趕,明顯影響了哺育母乳的權益,經過相關團體以及立法委員們的努力,立院終於在昨天完成了一讀。
草案中明訂,總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的公營事業、政府機關,以及總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車站、航空站、捷運等場所,還有總地板面積超過1萬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大型零售式量販店等公共場所都需要設立置哺乳室。至於小人國、六福村等大型遊樂場,並未在這次規範當中。國健局表示,未來將研議將這類公共場所列入管制範圍,希望全國哺育媽媽都能走到哪餵到哪,暢行無阻。
值得一提的是,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是妨礙,即使該場所已經設置哺育室,但媽媽們還是可以決定要在哪裡哺育。違反者將處以6000元至3萬元的罰緩。
依照規定,應設哺集乳室,而未設的場所,負責人同樣得面臨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哺集乳室的設備、安全、採光不符規定,或是通風不良,可處以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