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母親在外哺育母乳權益 國健局加速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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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健康 楊格非/台北報導】

  台鐵台中火車站發生母親在哺乳室擠乳時,男性管理人員闖入一事。為此,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相當重視,局長邱淑媞表示,將加速「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立法及擴大宣導,保障母親哺育母乳權益。

  邱淑媞指出,純母乳哺育已經成為世界潮流。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應透過各種方式,支持女性以純母乳哺育嬰兒到至少 6個月大;其後可添加適當食物,繼續哺乳到2歲或2歲以上。

  經過政府與醫界多年的推廣,已有許多現代母親願意不辭辛勞,即使需要外出或工作,仍抱著寶寶親自哺餵,或者在無法將寶寶帶在身旁時,設法將母乳收集起來,供寶寶食用。

  國民健康局長期輔導各縣市在公共場所與工作場所設置哺(集)乳室,估計全國哺(集)乳室數量已達3000處以上,主要是位於較大型的車站、百貨公司及政府機關。不過,許多民眾對哺育母乳認知與支持度還不夠,以往就曾發生女性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卻遭工作人員以「不雅」、「有礙觀瞻」為由,予以驅離等窘境。

  另外,部份哺(集)乳室被上鎖、無法使用,形同虛設。台中火車站男性員工強行進入哺乳室,讓哺乳婦女感到不愉快,甚至受到驚嚇。類似情況如果沒有妥善解決,恐將影響女性哺育意願。

  為落實保障兒童獲得母乳哺育的權利,並保障婦女在任何場所依可依嬰兒需求哺育母乳,免於受到任何干擾、歧視與人身安全威脅,國民健康局草擬完成「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送行政院審查。

  草案中,明訂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任何人不得加以禁止、驅離或妨礙,違反者可處以6000至3萬元罰鍰,且若違規者為該場所工作人員,得併處該場所負責人6000至3萬元罰鍰。
 
  草案中也明訂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例如,供民眾申辦業務且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車站,面積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等。

  根據草案要求,衛生署也將訂出哺(集)乳室設置標準,包括:基本設備、安全、採光及通風等。各場所哺(集)乳室未符標準時,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以4000至2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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