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條例修正 取消國外感染者出入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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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健康 凌家諾/台北報導】
血液
▲另外,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圖/ingimage)

行政院院會於今年4月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交付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重點在於醫療費用給付方式的改變、非本國籍感染者之出入境暨停居留限制等項目,預計最快明年可以正式上路。

新版草案明定感染者的醫療費用在確診兩年內由政府支出,期滿後改為由健保給付。旨在減少疾病管制署的負擔,並讓患者分攤部分費用。對於這點,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所謂的確診,僅是指確認此人感染愛滋病毒,不能代表他的健康狀態,跟他有沒有能力和體力應付正常的工作或生活更不相關。

而且,確診兩年後很可能是感染者最沒有工作能力的時候,絕對不代表能夠穩定生活的時候,如果要這些人支付部分費用,哪怕一個月僅要七、八百元,也會形成龐大的壓力。法令應對健康狀況不佳,以及難以維繫生活的病患加以保障。

另外,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其對象包含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之人員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或為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新生兒之生母不詳。

草案規定的原因,在於過去警消和醫事人員在執行勤務時,經常發生遭到咬傷或尖銳物割傷的情形,衍生感染風險,是以立法加以保護。不過,林宜慧認為,「疑似」與「之虞」該如何界定是個很大的問題,在條文不明確的前提下,未來可能所有的高危險群都會被認定「使人有感染之虞」,進而引發糾紛。他呼籲政府相關單位,條文的用語應更精確,且判定標準也應有科學根據,才能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行政院提出的新版修正案中,還取消了非本國籍感染者的入境及停居留限制,而染病的外籍人士亦將不再被強行遣返,可在國內接受診治,但費用需完全自付。與原來的法規相較,不但更加人性化,也更能和國際上注重人權的趨勢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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