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隱形眼鏡 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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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健康 李宛真/台北報導】
隱形眼鏡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配戴隱形眼鏡視同醫療行為,必須先經過眼科醫師檢查並驗光,民眾再依據處方購買使用。

購買隱形眼鏡,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醫師處方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配戴隱形眼鏡視同醫療行為,必須先經過眼科醫師檢查並驗光,民眾再依據處方購買使用,業者如果違規,最高受罰150萬元,宣導1個月後上路。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副組長朱玉如指出,國內自64年起,針對「買隱形眼鏡,需有眼科醫師處方」,前後公告三次,但從未專案稽查,並無店家因此受罰。對於台北市衛生局這次嚴格規範,食藥署樂觀其成,希望各縣市能加強稽查。

朱玉如指出,相關公告迄今已40年,但食藥署從未專案稽查,今手邊並無業者受罰資料。儘管沒有實地調查,但國內近視族拿著處方,購買隱形眼鏡的比率應該極低,未來將製作公告標示,要求業者貼在店內明顯之處,提醒消費者以及商家負責人。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技正林益祥說,越來越多消費者為了美觀方便而配戴隱形眼鏡,台北市目前約有8000多家醫療器材販賣業,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映有業者未請民眾出示處方箋即販售隱形眼鏡,因此邀集業者針對規範做說明。

台北市衛生局邀請實體連鎖藥粧店業者、三大超商、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眼鏡商業同業公會、網路平台業者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召開隱形眼鏡管理規範座談會。經充分討論後,與會業者及公會達成共識,加強宣導「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之醫師處方箋,始得販賣隱形眼鏡」。若業者未依眼科醫師處方即販售隱形眼鏡,則違反消保法第36條規定,可依同法第58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林益祥強調,即日起1個月宣導期過後,就會嚴格取締。隱形眼鏡如配戴不當,嚴重時可能會造成角膜潰瘍影響視力,甚至失明,民眾切勿輕忽,應積極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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